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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以“廉洁”为基石 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

  发布时间:2014-09-15 08:49:56


    2010年3月11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国首席大法官王胜俊选择了这样一个庄严的时刻和庄重的场所,以公正、廉洁、为民为核心,精炼地概括了人民法官应有的核心价值追求。“公正、廉洁、为民”这一司法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精神和生命之魂,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价值层面的本质规定。它揭示了人民司法工作的发展动力,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和全体人民法官的核心利益和共同愿望,得到人民群众和人民法官的广泛赞同,并在全国法院系统掀起了学习热潮。

  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内容明确具体,结构严谨,层次清晰。它总结了成功的经验,又有新的提升概括;反映了现实的迫切需要,又以最大的限度促进和形成了全体人民法官的共识,共同构成了人民法官的精神品格与追求,成为推动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发展的精神动力。“公正、廉洁、为民”三者间是一个有机的、系统的整体,相互补充、相互促进,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深入分析其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可以说要想更好地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廉洁”这一基石起着稳固根基的重要作用。

  古语云:“为政不为民,民当弃之;为政不清廉,民当惩之。”可见,人民是国家社会管理活动的监督者,作为国家社会管理活动的重要方面之一——司法工作只有做到“廉洁”,才能得到人民的信任,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正义,真正发挥法律的矫正功能,从而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制裁不法,消除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以实现真正的“公正”;只有做到“廉洁”,才能真正为民着想,不谋私利,不徇私情,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多办利民之事,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以实现确实的“为民”。在司法核心价值观中,“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石,为民是目的”,公正司法、为民司法的最终实现,都需要以廉洁司法为基石,使司法能更加公正的满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反腐倡廉是法院队伍建设的根本,更是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焦点,以廉洁为“基石”是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的重中之重。纵观历史,古代广受百姓传颂和敬仰的“青天”—— 包拯、海瑞、狄仁杰等都是清正廉洁的楷模。当然,崇尚“廉洁”,并不是忽视“公正”与“为民”,而是针对当今司法工作的现实矛盾,突出廉洁在司法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以便更好地与“公正”、“为民”相结合,确保推进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教育与实践活动更有成效。司法核心价值观反映了人民法官最基本、最核心的价值观念,体现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时代发展要求和人民法官价值追求的统一,其三大主要内容相辅相成、相互交融,深深熔铸在人民法院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共同构成人民法官的精神品格与追求,成为推动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发展的精神动力。因此,在突出重点的同时,不能忽视任何一个方面。作为基层法院,只有努力做到促公正、守廉洁,为人民,才能为党的司法事业蒸蒸日上,焕发出勃勃生机贡献微薄的力量。

  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曾经说过: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确,只有人民法官以“廉洁”为基石,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让法律不再冰凉,让诉讼不再坚冷,让温暖和正义在司法过程中凝聚和传递,才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维持一个平安健康的外部环境,让正义被人们所看见。新世纪的今天,为了以司法核心价值观为精神指导,更好地服务当今“十二五”开局之年,人民法官更应深刻理解“只有在人民中活着的法才是唯一合理的法”的含义,廉洁自律,博古纳今,始终保持职业良知,保持清廉如水、执法如山的本色,严格遵守“五个严禁”等审判纪律和廉政规定,堂堂正正办案,干干净净做人,以清正廉洁取信于民。

责任编辑:米 巍    

文章出处:福建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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