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人民法院报》第三版,以“酒祸”为题,报道了因一起酒醉致死,中年再婚夫妻天人两隔的悲剧,令人扼腕,读后深感沉重。
“酒祸猛于虎”。在法院所审理的像这样因酗酒酿造的悲剧,酒后而失控、失德,引发的强奸、伤害、交通肇事,甚至于杀人等刑事犯罪案件屡见不鲜。一桩桩因醉酒而酿成的祸患,令人触目惊心。
在法庭上,因酒犯案的被告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追悔莫及,并大喊“冤枉”,辩称自己是酒后失控,不是故意犯罪。但是,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入无辨认控制能力的状态,然后在无辨认控制能力的状态下,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在刑法理论上属于原因自由行为——使自己陷入无辨认控制能力状态的行为,称为原因行为,在陷入无辨认控制能力状态时,所实施的刑法禁止的行为,称为结果行为,对此行为人必须负刑事责任。在醉酒的情况下,醉酒人通常是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因而其实施危害行为时即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如有的人为了犯罪,而借酒壮胆,其喝酒行为其实就是犯罪预备,实施预备行为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即具有犯意。正如一句法律格言所说:“醉酒时犯罪,醒酒时赎罪”。
正因如此,自古以来,人们就很讲究酒德。早在西周时期,周公就总结,王朝败于酗酒,提出饮酒要限制的主张。春秋时期,孔子对饮酒有了鲜明的个人见解“饮酒以不醉为度”,“唯酒无量,不及乱”。为了引导人们崇尚酒德,古人还专门制定“酒礼”,《礼记·乐记》中说到:“一献之礼,其宾主百拜,终日饮酒而不得醉焉,此先王所备酒祸也”。说的是在繁冗的礼仪中,采取延长每喝一盅酒的时间来防止酒祸。当时饮酒之礼规定具体,能饮酒的人,可以饮;不能饮酒的人,可以不饮,决不可以强灌,要做到不沉不湎,饮而成欢,不生是非。更有趣的是在酒席上,为防止有人不遵酒德,还采取处罚的手段,如果有谁喝醉出言不逊,或随意骂人,失态损德,就罚他上交无角的羚羊,就连饮酒器也在警示人们节制饮酒,如用来罚酒的斗制作人形,意在提醒酒友不要重蹈国君酗酒而亡国之后尘。
为了强化酒德,周代曾专门设置一种叫“萍氏”的官职,督察提醒人们饮酒须谨慎有节制。古人吴彬提出酒要禁忌“华诞、连宵、苦劝、争执、避酒、恶谑、喷秽”。程洪毅在《酒警》中指出饮酒要“警骂座”、“警苛令”、“警趋附”、“警喧谈”、“警煞风景”。可见,正是有了此类警训式的酒德,才使中国古今刮不起酗酒之风,中华民族酒文化是一部文明而健康的艺术文化宝库。
聚会饮酒,本是件高兴的事,但确实要把握度,过度饮酒就有可能乐极生悲,酿成悲剧。亲朋好友相聚,当谨记酒德。借用一句广告语:美酒佳酿虽好,可别贪杯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