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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应具备的四种情怀

  发布时间:2014-09-15 08:30:12


    西方文明发达国家将法官喻之为“孤独贵族”。对我自己而言,贵族似乎离我们遥远,而孤独则较为妥切。但是,孤独的法官作为惩罚犯罪、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守护神,这种职能决定了他的思想立位要高于常人,精神世界也应当更加丰富。所以,法官应当具备四种情怀:一曰人文情怀,二曰悲悯情怀,三曰护法情怀,四曰淡泊情怀。

  法官首先应具有人文情怀。法的终极目的,在于实现人类文明进步和科学发展。所谓文明,就是点亮人们内心真善美的过程。在与社会和人性的阴暗面长年累月打交道过程中,法官正不断地以自己内心点亮当事人的灵魂。

  所谓悲悯情怀。是指对于社会关系中的困难仍至苦难的极度同情与关注,也是对于社会与法律深刻洞察的结果。法官对于这种痛苦自然保持悲悯,然后观察其中的缘由用解决办法。通过自己的努力,使扭曲、变形、与分裂的社会关系回归到法律关系正常的状态,也正是一个济世救人的过程。

  所谓护法情怀,法官是社会正义与法律的守护神。护法情怀要求法官重视规则并且擅长运用规则。这些规则来源于立法者,但是,需要法官但去实践、检验甚至修正。

  所谓淡泊情怀,是法官具有厚重阅历之后的必自结果。每一个案件都是一个故事,其中包含多少人情冷暖。阅读并理解这些故事的法官,自然养成淡化与轻松的处世态度,对于各种名誉与经济利益能够身处其中而超然其外。

  法官的四种情怀,是以人为本司法理念的思想表现,也是我们当前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具体要求。

责任编辑:米 巍    

文章出处:福建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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