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官群体当中,我曾为是一名法官而感到无比自豪,也曾为是一名法官而感到无比冤枉;感到自豪的是法官可以主持公正、辨法析理、分清是非、惩恶扬善,感到冤枉的是社会上四处扩那句流言蜚语“吃了原告吃被告”让法官百口难辩。为此,本着惹不起但躲得起的心态,笔者在工作之余,尽量隐姓埋名,不愿暴露自己的法官身份,免得让别有用心的人说三道四,指桑骂槐。
近几年,从人民法官群体中脱颖而出的先进人物宋鱼水、金桂兰、陈燕萍、詹红荔等人,均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业绩。她们的先进事迹撼天动地、催人奋进,一次次激励着法官群体“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热情,一次次证明了“人民法官人民爱”的事实。在学习詹红荔先进事迹的过程中,她那句掷地有声的庄严承诺“一个共产党员,不论分内分外,如果需要,都义无反顾;一个人民法官,不论庭内庭外,如果需要,都责无旁贷”让人肃然起敬。特别是詹红荔先进事迹报告团成员之一,南平中院许寿辉副院长所做的报告中说的那句话“案结只是个逗号,事了也仅是个分号,人和才是一个完美句号”让我记忆犹新。笔者以为,这句包涵着递进关系的法官办案三重奏。
第一重奏,案结只是逗号。审判执行过程中,要求法官优质高效把案件办结是最低要求。法官无论是坐堂审案,还是下乡办案,都是边收案边结案,边结案边收案,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但是,案结不等于事了,在审判过程中,案结事未了的情况时有发生,如审结的案件有的被上诉,被申诉,被改判,被发回,被上访等等;这些充分说明,结案仅属于相对应的程序走完而已,如果当事人对已结案件不服,仍然有选择其他程序继续将官司进行到底的可能性;为此,法院不得不因案结事未了而启动相对应的诉讼程序;这既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也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埋下了不稳定因素,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如,法官在审理离婚诉讼案件过程中,对判决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的案件。法官如果能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做好案后回访工作,深入原被告双方的亲朋好友家中了解该夫妻之间的矛盾焦点,动员其亲朋好友、左邻右舍、当地干部共同做好原被告的思想工作,帮助化解夫妻之间的矛盾,促使夫妻双方破镜重圆,那么该案才能做到案结事了;如果夫妻之间积压的矛盾尚未化解,又旧怨添新愁,剪不断、理还乱,那么该对夫妻难免会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又如,法官在审理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往往是邻里关系,双方为了一些生活琐事而情绪失控,大打出手,两败俱伤;一方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一方被送往医院疗伤。为此,法官如果就案办案,一判了之,往往收效甚微,甚至可能激化矛盾;如果法官在审理的过程中,能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双方当事人及家属的思想工作,明之以法、动之以情、晓之于理,一并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修复和睦的邻里关系,然后才慎重下判,那就会起到办结一件,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为此,詹红荔法官高瞻远瞩,认为案结仅是逗号的论断,具有现实意义的,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就应牢固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见微知著,做实做细审理和执行工作,千万别为了办案而办案,否则将事与愿违,事倍功半。
第二重奏,事了仅是分号。审判执行过程中,要求法官竭尽全力做到案结事了是基本要求。而且事了要真了,如果事了是暂了、假了、实未了,后果不堪设想。如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可是,等到2010年4月30日,已被“杀害的被害人赵振晌”却“奇迹生还”,回到赵楼村;5月8日下午,省法院张立勇院长亲自主持召开审委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贺恒扬列席审判委员会,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该案随后启动系列司法程序,还赵作海清白,并赔偿赵作海所用损失。此案以血的教训再次证明“差之毫厘、失之千里”的客观事实,又生动说明了该案已“案结事了”8年多以后,案未结事未了的尴尬局面,既让赵作海受了不白之冤,又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为此,我们深深感受到詹红荔法官认为事了仅是分号的论断,是有重要意义的。如,某些新类型案件所涉及的矛盾纠纷,在社会上大量存在时,人们最关心的是法院的首例判决结果,法官此时如果没有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就案办案,草率下判,就可能引发连锁反应,促使更多的当事人到法院提起诉讼,让法院应接不暇,甚至难于化解矛盾。
第三重奏,人和才是句号。审判执行过程中,要求法官尽善尽美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是最高追求。对多数法官而言,能做到案结事了就已经相当不错。但是,詹红荔法官却不这样认为,她始终坚持能动司法,把审判事业当成人生的最高追求,尽量把案件办到案结事了人和,并为此而殚精竭虑,鞠躬尽瘁,无怨无悔,并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她没有为做不好工作找任何借口,而是为如何做好工作想尽各种方式方法:在审判前,她总是深入调查了解失足少年的成长背景,努力寻找教育感化的突破点;在庭审中,她注重情理法交融,引导失足少年真诚悔过、重塑心灵;在适用法律时,她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立足于教育人挽救人,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审判后,她积极帮助失足少年解决就学、生活等实际困难,为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健康成长铺就希望之路;在法庭外,她经常走进学校、家庭和社区,有针对性地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了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在长期实践中,她摸索、总结出一套符合少年审判规律的“三三九不工作法”。一是庭前的三个不开庭:对关键问题没有梳理清楚的,对被告人成长背景没有调查清楚的,被告人对犯罪危害没有足够认识的均不开庭。二是庭中的三个不轻易:被告人没有真诚悔过的,被害方没有得到精神抚慰、达不成和解的,可以判非监禁刑、但没有落实帮教措施的,均不轻易下判。三是庭后的三个不松手:入监后延伸帮教没有到位的;回归社会的问题没有妥善解决的,发出的司法建议没有落实的,均不松手。她九年如一日,运用自己在审判实践中总结的少年审判工作方法审结了近500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1140多人,无一错案、无一投诉、无一上访。她帮助了315名失足少年重返课堂,70多名刑满释放的新生少年找到工作,70余个濒临破碎的家庭得以挽救。实践证明,詹红荔法官所总结的工作方法,来源于实践,并在实践提炼升华,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易于总结推广运用,且与陈燕萍工作法一样,特色鲜明。笔者认为,该套少年审判工作方法冠于詹红荔工作法也未偿不可,即便于记忆,也利于推广。其实詹红荔法官已经成为福建法院系统的一张名片,需要全体同仁的精心呵护,并转化为强大的精神动力。
说到案结事了人和,就不得不想起了《齐贤易财》的典故。张齐贤是宋真宗在位时的一名宰相。当时,有两家皇亲国戚为了继承财产问题,闹得不可开交,相互起诉,相互告御状,案经十几次的依法判决,可两家始终不服,均认为让对方占了便宜;搞的宋真宗左右为难,寝食难安。张宰相见此情景,想为皇帝分忧,就自告奋勇,亲自审理该此案,在宰相府召来两家皇亲国戚说:“您两均认为对方所分财产多,自己所分财产少,对吗?”两家均说是。然后就让双方均列出所有财产并签字画押,再派两名官吏到两家住宅去,在两家财产均原封不动的情况下,命令甲家人迁往乙家住,乙家人迁往甲家住,最后才将分家文书互相交换;从此,两家罢访息讼。张宰相也因此被宋真宗更加器重。该案来回经过十几次审判,本来没有错,只是当事人疑神疑鬼,始终不服所造成的。张宰相厉害就厉害在能透过现象看本质,一招解开死疙瘩。为此,法官在审判执行过程中确实不应就案办案,应多向宋鱼水、金桂兰、陈燕萍、詹红荔等先进人物学习,多换位思想、取长补短,各展所长。俗话说梅花香自苦寒来。正是詹红荔法官吃了常人所不能吃之苦,忍了常人所不能忍之事,做了常所不能做之事,她才能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我们学习她的先进事迹,就一定要真学、直信、真用,真正学习领会詹红荔法官的那份“精气神”,既学习她忠诚于党、牢记使命的崇高品质,学习她以人为本、全心为民的公仆情怀,学习她勇于开拓、锐意进取的创新精神,学习她清正廉洁、健康向上的高尚情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