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引发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大幅增加。鉴于该类案件非讼程序的特点和目前清算程序规范的不完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地规范公司退出市场行为。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该会议纪要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至16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召开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基础上形成的。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有关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了共识。
根据会议纪要,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应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清算效率原则和利益均衡保护原则。
会议纪要明确,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应当分别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角度确定。地域管辖法院应为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予以确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