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西方文明的核心成果。奉行法律,无往不利,真的吗?其实,在西方传统上,对法律的质疑就一直存在。法律的领域之外,另有一片爱的天空。读了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保罗·卡恩所著《当法律遇见爱》一书后发现:爱,作为一种强大的力量,始终持挑战着法律的王道。生命中,不能没有爱;生活中,迟早要与法律打交道。
当爱与法律相遇,会发生怎样的故事呢?关于这个话题,莎士比亚的传世名剧《李尔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样本,卡恩教授正是通过对《李尔王》的深入剖析,有力地论证了这样的观点:法律与爱,不能彼此取代,而是相互依存。
从某种角度来说,法治就是我们政治文化的全部。一切活动、行为和权利主张都逃不过法治的领域。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受到法律规制。但是,我们也可以换种方式来处理这些大小事宜,比如从爱的角度。法律与爱,不会安分地在我们的生活中形成各自的管辖区域,划地而治。相反,两者都会把各自的触角尽可能地向另一方延伸。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两者的紧张关系都无法完全解决。我们正是生活在这种无法调和的冲突中,尽管我们往往无法认识到这一点。而一部伟大的文学作品会把这种冲突展现在我们的眼前。
那么在我们的国度里,当法律遇到“爱”或“情”时,又会有怎样的结果呢?举几个近年发生在我国法治事件中的例子:在“许霆案”中,许霆之所以由无期徒刑被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民意的介入和影响。再拿“孙伟铭案”来说,与其说由死刑改判无期是因为他“有真诚悔过表现”和“慎杀”的法律理念,还不如说是他的父亲孙林以罹患癌症晚期之身多方奔走,卖房、卖车筹款赔偿过程中所表现的悲凉以及真诚的“替儿赎罪”行为打动了公众,包括受害者家属。改判,某种意义上也算是法律对于这份“情”的回应。同理,在“邓玉娇案”中,也是由于“情”“法”互动,法院虽仍然认为“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最后决定对她“免除处罚”。
可见,法与情的交融非但不会有损法律公正,还能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我们平时说“法不容情”,似乎法律就是死板教条的,事实上,“法”与“情”并非水火不容,它们之间也有平衡点。公正的司法,不是毫无变通地蛮干,而应“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
正如法谚有云:“法乃善良公正之术”,或许正因如此。也许,在刚刚走出校园的我们曾坚信“法不容情”,然而几年的法律工作经历,却使我在法与情的交融中,学会了理解,学会了思辨,学会了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