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强调,全国各级法院和广大干警要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加强公正司法,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
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笔者以为,司法大事必作于细,细节决定成败、关乎司法公信力。
从审判实践中看,当事人对案件的审理、执行不服有意见,许多是因为审判活动中细节上存在种种瑕疵。如有少数法官面对工作压力,容易急躁,不愿意仔细倾听当事人发言陈述,随意打断当事人讲话,造成争执;有的在庭审或调解过程中,不恰当地对一方当事人过分地亲密,让对方当事人产生一种厚此薄彼、亲疏远近感觉,因而对判决结果产生怀疑;有的不注意言行举止,在行使释明权时引喻失意,误导了案件当事人;有的不注重司法礼义,举止言辞失当,让当事人产生不信任,等等。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司法活动中,庭审不规范、行为不严谨、言语不文明、文书差错包括着装不规范等问题,在一些人看来,似乎是一些细节和不起眼的小事,只要在案件实体上处理没错,这些枝末细节大可不必追究。但事实上,这些不起眼细节小事,已经影响和削弱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度。笔者就看到过这样一封当事人来信:“为了促进法官公正司法,维护当事的权益,我书面向您们反映涉案法官在审案中不好的表现:1、法官某某某于开庭前后,当场收、并吸了原告律师张某的敬烟,被告闻到烟味,感到不舒服,看到法院办案审判长和涉案律师一起吸烟,心里更不舒服;2、法官某在第一次开庭后许久,才匆忙把法袍披在身上,随后又当庭脱了,第二次开庭始终未见其穿法袍,我没有感到法官穿法袍的庄严;3、综上所述,如实写上,我认为作为法官,其客观表现是不好的,有不良的影响。由此,我怀疑法官有事先和原告有沟通,泄露判决内容。”由此可见,司法中的任何微小的细节都关乎司法的公信与权威。
细节之所以重要,在于细节是事物的具体实际操作过程,当事人正是通过每一个司法细节,感受到法院审判案件过程的规范与公正与否。在整个司法活动过程中,法官居于最核心的地位,对于司法程序和细节的完美追求正是法官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正如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所言:“法官无论在什么法庭上,你必须给人留下一个好印象,你的外表能说明很多东西。”
据报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曾经利用两个月时间,集中开展庭审不规范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整治活动涵盖30多个方面的内容,要求十分详细具体,包括在开庭时,合议庭成员坐姿不端、动作不雅、精力不集中、举止不得体;在审判席上吸烟、闲聊、打瞌睡、接打电话、翻阅与庭审案件无关的书报杂志,随意离席,酒后出庭;语言生硬粗俗、指责训斥,不善于根据不同对象的实际把法律语言转换成符合法律规定的群众语言;法庭环境不整洁,服务设施不配套;着装不规范统一,以及化浓妆、染彩发、留长发、蓄胡须、穿拖鞋等行为。等都在整治范围之内。
“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我们所办结的每一个案件都是由无数工作细节组成的。法官的形象公正,必须从一言一行做起,做到言忠信、行笃敬,于细微处见公正、树公信。
近日,多家网络媒体登载了一则报道:美国密歇根州艾奥尼亚县地区法庭法官雷蒙德·沃伊特,因自己的手机铃声影响庭审,自罚25美元(约合人民币155元)。当地媒体报道称,4月13日下午,一位检察官就某案进行结案陈词时,沃伊特法官的手机铃声响起。沃伊特称,他以为自己调了震动,这起事件令他感到尴尬。按照当地法规,如果在庭审过程中某人携带的电子设备对法庭造成干扰,将会因藐视法庭罪名受罚。沃伊特法官称自己不熟悉新手机的触屏操作,但其认为:“这是一个理由,但法庭是个特别的地方,这里需要更多尊重。” 沃伊特以蔑视法庭的罪名惩罚自己,并缴纳罚款。他说:“法官也是人,他们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我违反了法律,就必须受到惩罚。” 读后,令笔者肃然起敬。
毛泽东同志有句名言:“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产党就最讲认真。”认真、细致、负责,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也是当好一名人民法官的本分。只有守好这个本分,只要我们把“认真”二字做好了,从“微观层面”抓起,从细节做起,才能树立良好的人民法官形象,树立起司法公信。因此,司法公信建设必须从细节抓起。要从窗口接待、立案、开庭、合议、裁判、宣判、执行等环节入手,健全程序规定,明确操作规则,规范司法礼仪,以一个个规范的司法行为,累积起司法公信的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