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法院管理,健全工作体制,落实“分工负责,分管齐抓”的工作原则,保证法院工作科学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由政治部排定值勤表,各院长按顺序轮流值勤,如有特殊情况可相互调换,但不得空岗。
第三条 值勤地点在值勤院长办公室。
第四条 值勤院长工作职责:
1、负责主持当班期间本院全部事务性工作。定期带领相关人员督促、检查院内常规工作,并做好记录。抓好工间操和学习培训,必要时可以由院长授权签发行政文件和逮捕、拘留、搜查、罚款等法律文书;
2、负责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
3、负责接待上级院、部门及兄弟法院的各种检查和来访,做好安排;
4、院内发生的紧急情况和意外事件,及时处理上报;
5、其他应由各当班院长负责的事项。
第五条 值勤期间要强化责任意识,按时深入院内重点部位巡视,了解全院安全保卫等有关情况。如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解决,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防患于未然。
第六条 值勤院长须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院长批准,并作好妥善安排。
第七条 值勤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不得关闭手机。
第八条 值勤期间应如实填写值勤记录。对当月的值勤情况做好记录并进行小结,根据值勤情况积极向院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公布月值勤情况,并交院档案室存查,做好每月的交接班工作。
第九条 对于因不遵守值勤纪律或工作失误造成突发事件处理和重要信息上报不及时,或误报、瞒报和漏报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值勤时间没有尽到职责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值勤领导的连带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