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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和正义的界限

  发布时间:2014-09-07 22:12:32


    第一幅图,一个身穿白色连衣裙的可爱女生和一个衣服邋遢表情猥琐的中年男人,两个人都把手背在身后。多数人看了这幅图都会觉得中年男人不安好心,藏在身后的手里一定有什么不可示人的东西。

  第二幅图,是两个人的背后,可爱女生手里拿着带血的刀,中年男手中是鲜花。

  如果你只看到第一幅图,那便是事实;但,第二幅图才是真相!

  人类无法做到全知,于是,多数的事实便是片面的、偏执的。人类又无法绝对地客观,所有分析、认知都是主观能动驱使的。美国语境中的“法律人思维”被默认为法学院教育的基本目标,即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一位普通人看到钟表不走了,可能会说“这只钟表坏了”;但一位法官或律师看到钟表不走了,只会说“这只表不走了”,绝不会说“这只表坏了”。这就是普通人与法律人思维的不同。

  但是,只要是一个思维健全的人,从出生到死亡,大脑总在时时刻刻地对周围的事物做出评价,法律人也不例外。美国有一种新型职业——法庭精神分析师,“这是一种让人没办法理解的工作,你需要做的就是死盯着这些人的一举一动,要么判定他们的罪行,要么找出被隐藏起来的真相。这样的工作做久了,你理性的天平肯定要出现倾斜,也许你会不自觉地对身边每一个人做出判断,找出他们正常表相下的不正常”。他们经常被委派办理案件,帮助执法机构来判定犯人是否心智健全。在这个过程中,他们根据知识和经验得出的的主观意见就极为重要了。电影《88分钟》当中,大学教授格拉姆同时还是个声望很高的法庭精神分析师,在福斯特被控为连环杀人事件的主凶的案件上,格拉姆成为关键人物,他的意见对于福斯特最终是否被判死刑至关重要。面对一个连环杀手,他可能精神错乱,也可能以精神错乱的名义为自己辩护,如何判定他有罪呢?影片中交代“在法律上,精神健全和精神错乱的标准是什么?”学生们异口同声的回答是“自由意志”。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由于精神错乱杀人,无罪;如果是精神健全杀人,有罪,错乱和健全的分别在与杀人是否出于自由意志。影片中格拉姆以自己的专业经验判定杀手以自由意志杀人,而不是精神错乱。但事实判断,即对杀手不利的证据为零。这种情况下,在该司法体制中的人员,到底是坚持法律程序,因为缺乏事实证据而判定杀手无罪,以维护法律程序的神圣不可逾越性,还是像格拉姆一样,诱导受害人妹妹作在场的伪证,判决杀手有罪呢?

  这是一个两难的争议。答案在影片真相大白后由格拉姆提出:正义和真相的界限在哪?当现代司法制度尚存在本身不可弥补的缺陷时,作为该制度下的执行人员,是维护司法制度的程序,必须以证据为准绳,还是坚持司法制度的目的,主持正义呢?这需要有头脑的人做出选择。格拉姆站在了正义的一边,弥补了制度的漏洞,而不是执行制度的简单工具。

  在我看来,人类设计的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完美无缺,我们身在其中,不是仅仅充当制度的执行者就可以的。换言之,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制度执行者的头脑和操守。可惜司法实践中,有头脑和操守的制度执行者少之又少,而人们往往把责任归咎于制度问题。

  以事实为证据的现代司法判决制度本身存在漏洞,但它还是目前最公正可行的司法制度。有人说,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之一是“宁可漏网一千,不可冤枉一人”,此语极为传神。通过“辛普森杀妻案”,我们发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假如美国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寻求案情真相,那么犯罪嫌犯压根儿就不应该拥有沉默权。实际上,整个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于虎”,是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精辟地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从美国司法制度来看,真正的正义不一定等同于真相,但影片中的精神分析师格拉姆原本站在真相的一边,却用自己的智慧走向了正义,消除了真相和正义之间的界限,最终赢得了所有人的理解和赞许!

责任编辑:米 巍    

文章出处:福建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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