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光荏苒,年少无知的我们已茁壮成长。一年前,在朝气蓬勃的青春岁月里,我怀揣着为民服务的梦想,选择了法官这份职业,立誓纵然消逝青春也无怨无悔。一年前,带着一份激情和忐忑,我走上了泰宁法院立案庭书记员这个岗位。从案件录入到如今的信访工作,一年的磨砺,让我变得更加坚定和执着,让我在光荣的使命中体验着成长的幸福。
旭日初升,披霞戴露,在这样的早晨,我们用一张笑脸相迎,用一杯热茶相待,用一颗真心倾听着群众的诉求;夕阳西下,暮色四合,在这样的黄昏,我们伏案工作,带着群众的期望,认真梳理着一条条线索,审查着一个个案件。在繁忙而严谨的工作中,我结识了这样一群心系群众、明辨是非、惩恶扬善的法官们;也看到了许许多多淳朴善良、孤苦无依、权益受到侵害却走投无路的当事人。一年来的所见所闻所感,让我深刻体会到司法中的真善美,就像是一轮暖阳,缓缓地照射进心田;让我觉得世界再大,也会有温暖相伴,再远的路,也有爱同行!
法律的最高理想是正义,正义以真为基础,以善为目的,以美为本质。我们必须用自己的智慧和审判眼光去仔细衡量,才可求得理想的公平。法律是一门高尚的学问,它永无止境地追求和诠释着人间的至真、至善、至美。
求法律之真
古希腊最伟大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说:“仲裁人要以衡平法为依据,法官要以法律为准绳。”
当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侵害无处说理时,他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到法院解决问题。人民群众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们相信人民法院有公平有正义,相信人民法官能够明察秋毫、公正裁判。正因为群众对我们有着如此高的期望,所以我们作为把持社会公平与正义门坎的守护神,理应牢固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看问题要讲事实根据,处理问题要找法律依据。
法律人得以裁断的基础是查明案件事实,事实可以分为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法律人要查明的是法律事实,要求通过司法证明活动向客观事实无限接近,终极目标是实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惟有坚持求真务实的严谨态度和科学精神,才能严把证据关、程序关,使认定的案件事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事实,实现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有机统一,避免错断、误断,实现司法公正。
然后要正确适用法律。再好的立法都不可能尽善尽美,穷尽社会生活的各种复杂情况,加之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较大,案件情况千差万别。我们只有求法律精神之真,才能做到正确适用法律。因此,这种“真”存在于其对事实的认知、法律的理解、推理的过程等等诸多方面。若要保证案件处理的正确性,对事实的明确认知是最起码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精确把握了案件发展的脉络,厘清了案件的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才能准确无误,真理式的推论才能顺理成章。
行正义之善
虽然天天跟法律打交道,但这一年多来让我感触最深的还是“善”字。英国法学家麦克莱说:“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而善良的法官总会用心传递法律与司法的温度。
做一名法官应当是善良的。只有对普通群众充满关爱体贴、心地善良的法律人,才是让老百姓觉得可亲,愿意接近的好法官。基层法院的当事人通常是社会普通民众,他们大多文化水平不高,有些甚至目不识丁。此时,一个善良的法官,一颗仁爱之心,一双善于倾听的耳朵远比法律法规更有用武之地。人心向善,心有慈爱,是人人赞美的品德。善不是软弱的代名词,也不是隐忍的替代品,善是内心至诚至纯境界在现实的折射反照。裁断无情亦容情,法律人要以最淳朴、最真挚的举动感动人心,教化不良。“崇尚司法之善,恪守良善司法。”只有成为慈祥的“布道者”,司法权的运作才能与法官素养达致完美的契合。
今年年初,我院受理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个强奸案,三名被告人都是十五六岁的初中学生。看着他们稚嫩的脸庞,我的内心充满着惋惜与悲痛。一次无心的犯罪,却将在他们的人生留下不可抹去的阴影。还是花季般的年纪,就要面临着牢狱的惩罚。总结少年犯罪特征,我发现很多人都是因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较为薄弱,而触碰了法律的防线。我想,我应当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走进青少年的内心世界,给他们送去一份温暖,帮助他们走出迷茫,为预防少年犯罪尽一份法律人的责任。
从此,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我的目光总是更多地停留在未成年人的身上。我院的“法院开放日”那天,我在讲解之余,看到参观者当中有许多的孩子,于是,我便带领着他们参观少年圆桌审判法庭。孩子们用好奇、懵懂的眼神看着陌生的一切,甚至有同学学着法官的样子来了个模拟庭审,现场一片欢声笑语。是啊,如果我们的少年都能够在充满欢笑的环境中成长,而不是接受法律的审判,那该多好呀!为此,我结合那起强奸案,给他们讲解了少年犯罪的基本知识,让他们有了基本的是非观、交友观;并通过与他们的交谈,了解到他们成长过程中的迷茫与困惑,告诉他们无论遇到任何问题,一定要与父母、老师沟通、请教,避免小问题铸成大错误。詹红荔曾经说过:“挽救一个孩子,就是挽救一个家庭。”我为自己能为社会、为孩子送一份温暖、献一点爱心、尽一些责任而感到自豪。
扬和谐之美
著名作家冰心曾说过:“美的真谛应该是和谐。”法官裁断的过程是定分止争的过程,更是追求和谐美的过程。其职责,就是通过适用法律化解矛盾的结果要让人感受到精神上的幸福,让冷漠的心灵重新被感动,推动整个社会走向和谐,也就是所谓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就成了“活的法律”、“生动的法律”、“美的法律”。
在基层法院,因家庭纠纷而前来咨询的人天天都有。记得有一次,我遇到了一位瘦弱的农妇。看她面容憔悴,眼神中透露出满满的哀伤,我便赶忙上前问她需要什么帮助。她哭着说:“前年与丈夫在法院离婚后,虽然孩子判给了自己,却被丈夫抱到邵武抚养,自己至今没见上孩子一面。”我们向她分析道:如果要强制执行交付孩子的行为,难度非常大。而且,其前夫是邵武人,异地执行十分繁琐。农妇听完后,更是泣不成声。孩子是母亲的心头肉啊!在旁的群众也纷纷表示同情,无奈地劝说道:“这种情况还真没有更好的办法。血浓于水,以后孩子长大了,自然会回到你身边的。”两年不见幼儿,现实又如此残酷,无助的农妇只能低声哭泣。我深深同情这位母亲,虽然案件执行有难度,但我更希望司法公信力得到实现。为此,我积极引导她申请强制执行,并与执行局协商相关事宜。最后,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这位母亲思念孩子的心终于得到满足,并与前夫达成了探视协议。看到他们母子久别重逢后的喜悦与感动,我的心也得到了释然。
直到现在,我依然笃信法官是一份崇高的职业。他们用自己的专业和善心处理了一桩桩矛盾,化解了一件件纠纷;他们不仅传播了法律知识,更将法律的温暖传递到每一个当事人身边。在一年的历练中,我要感谢美丽的同事们,你们不仅给予我不断的帮助,更是激励我前进的力量。让我们“怀爱民之心,办为民之事”,做天平下司法温暖的传递者,用实际行动来共同见证熠熠生辉的“中国梦”!
法律人只有心中对公正永怀谦卑,自觉而坚定地护持个人的良知,让真善美充盈内心,注入自己的职业素养中,才能在裁断纠纷的过程中带来喜悦和诗一样的感觉,实现正义的绝对价值,也许这才是法律职业的最高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