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百善孝为先’的优良传统,儒家经典《孝经》甚至把‘孝’誉为‘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由此可见,‘孝’是一种普遍认同的传统道德规范。这种美德,在当前社会也应提倡,为人子女,不仅应赡养,更应善待父母,不因私利而妄言、而反目……”这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引用《孝经》裁判母女房产纠纷案中的判决词。
此判词一出,曾引来一片“拍砖”声:认为法律判决不能用道德说教,严肃的法律不能掺杂任何附加的感情用语云云。笔者却不敢苟同,反而认为此判决给法律判决词注入了人性化的含量,很好地把道德与法律有机相结合,值得推崇。
自古以来,人们总是把法官描写成“铁面无情”、“铁石心肠”的不食人间烟火的超人和神。皋陶是舜帝时代执掌司法的“大法官”,传说他是中国法律的创始人,史有“皋陶作律”及“皋陶造狱,画地为牢”之说。而关于皋陶的形象在《荀子·非相篇》中是这样描述的:“皋陶之状,色如削瓜。”即如削皮之瓜,面青绿色。将其面孔比附为当时流行的坚硬的金属青铜器——青铜器近青绿色,意喻为“铁面无私”的化身。再说家喻户晓的北宋著名“大法官”包拯,更是把他描写成:“黑漆漆、亮油油,一双眉眼怪双轮。头发粗浓如云黑,两耳垂肩齿似银。鼻直口方天仓满,面有安邦定国纹。”
其实自古法官为人做,道似无情胜有情。信手拈来几则古人断案的判词,看古代法官的人之常情。从敦煌山洞出土的一份唐代离婚案判词如是说:“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准妻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扫蛾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从这份判词中可以看出,这对夫妻因长期感情不和,法官为“解怨释结”而判决离婚,准其“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好聚好散。并预祝女主人能选择一个“高官”再嫁。情理交融,怎能让人不服。
南宋马光祖任建康知府时,有一天审理一件案子,有个风流士子翻越人家墙院,偷会室女被捉。主审法官马光祖见其文雅倜傥,想试一下他的才华,就用“越墙楼处子”为题叫他写诗。这位被告提笔写道:“花柳平生债,风流一段愁。逾墙乘兴下,处子有心楼。谢砌应潜越,韩香许暗偷。有情还爱欲,无语强娇羞。不负秦楼约,安知汉狱囚?玉颜丽如此,何用读书求?”马光祖读后暗暗称赞,便有意不予追究,还主动当起月老,提笔写下判词名《减字木兰花》:“多情多爱,还了平生花柳债。好个檀郎,室女为妻也不妨。杰才高作,聊赠青蚨三百索。烛影摇红,记取媒人是马公。”被告从偷会室女到与室女步入洞房,不能不感激判官马公的成人之美之情。
在民间广为流传的郑板桥“审牛”案故事,则体现出古人断案,充分考虑到“天理、国法、人情”,把法、情、理融化其中。该案说的是两家为牛打起官司,原告说李某家的牛把他家的牛抵死了,要求李某赔偿。被告李某说,他家牛和我家牛在一起吃草,谁知两头牛为争草,就发起性子,互相抵了起来,我咋拉也拉不开,我家的牛壮实,结果就把他家的牛抵死了,这不能怪我,咋说俺也不会赔他的损失。原被告在大堂上争持不下,郑板桥在大堂上听的明白,大笔一挥,写下了判词让衙役分别发给原被告各一份,二人看判词后转怒为喜,双双扑通一下跪到郑大人面前说:老爷公正,我们俩都服判。说完两人高高兴兴地走出了衙门。为什么刚才在大堂上还争执不下的二人看到判词后转怒为喜呢?原来二人接到的是相同的判词,上面写着:“牛抵牛,角碰角,活牛两家用,死牛两家剥。”体现了以调为主,案结事了,以和为贵的理念。
长期以来,我国的裁判文书一贯注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讲究事实、证据、法理。这本身没错,它是法律程序的规范要求。但是,由于格式化的色彩太浓,判决文书不仅显得“冷冰冰”,而且缺少人性味,更没有法官运用各种伦理资源去解决纠纷,使判决的效果也大打折扣。
如上所述,将《孝经》有关内容引入判决书,是在判决书中加上法官对该案的评论,在说法的同时以情动人,以理服人,这在一些西方国家裁判文书中已是习惯性的做法,并被广泛接受。而在当下我们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大多刚性有余,情理不足,缺少“人情味”和人性化,这是个缺憾。情不通,感情相悖,即便再精准的法言法语,也免不了变成好雨浇在石头上。
“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把法官的形象神圣化、理想化、艺术化和脸谱化,表达了中国古代民众对理想法官公正无私品格的期望和追求。但法律并不是超乎社会生活的铁板一块,法的目的在于惩恶扬善,在于帮助人们解决纠纷,禁奸止过,为最大多数的人谋取最大的幸福。法官,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个特殊的教育工作者。在法律裁判文书中,充分考虑到法、情、理,克服铁面冷峻的一面,增添些人情味,彰显人性化,对于化解矛盾、止争息讼将发挥着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