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树立公正司法理念和廉政服务意识,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治理论、业务学习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开展,由政治部负责制定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落实。
第三条 建立学习考勤登记簿。每次学习实行点名考勤。政治部每月公布一次学习考勤情况。
第四条 每周一至周四下午3—5点为全体干警业务学习时间,周五下午为政治学习时间。
第五条 院机关每两周集中全体干警学习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集,具体时间由政治部确定,在开会前一天通知。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安排公务,若有特殊情况,须事前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 各庭室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安排一至二次集中学习时间。
第七条 采取集体学习、重点辅导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法。
第八条 院机关组织集中学习由院领导和全体干警,包括院内临时工作人员参加,由政治部召集,由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第九条 院内各部门组织的学习,由各部门全体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参加,由部门负责人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 传达贯彻上级法院和同级及上级党委、人大、政法委等单位的文件。
第十一条 传达贯彻本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精神和决定。
第十二条 部署安排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检查、交流、总结各部门工作。
第十四条 对审判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进行学习培训。
第十五条 建立签到制度,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全院学习的,必须向政治部请假。
第十六条 学习要做到“六有”,即有计划、有主题、有学习材料、有集体学习记录、有个人学习笔记、有学习考勤登记。
第十七条 各庭室应建立学习讨论记录簿,做好每次学习讨论记录,年终交政治部备查。
第十八条 将学习纳入目标考核管理,由政治部负责检查考核和验收。
第十九条 考核实行定期和随时通报制。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院党组,由政治部负责实施。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