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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学习制度

发布时间:2011-11-15 15:06:29


    第一条  为提高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树立公正司法理念和廉政服务意识,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治理论、业务学习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开展,由政治部负责制定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落实。
    第三条  建立学习考勤登记簿。每次学习实行点名考勤。政治部每月公布一次学习考勤情况。
    第四条  每周一至周四下午3—5点为全体干警业务学习时间,周五下午为政治学习时间。
    第五条  院机关每两周集中全体干警学习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集,具体时间由政治部确定,在开会前一天通知。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安排公务,若有特殊情况,须事前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  各庭室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安排一至二次集中学习时间。  

    第七条  采取集体学习、重点辅导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法。
    第八条  院机关组织集中学习由院领导和全体干警,包括院内临时工作人员参加,由政治部召集,由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第九条  院内各部门组织的学习,由各部门全体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参加,由部门负责人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  传达贯彻上级法院和同级及上级党委、人大、政法委等单位的文件。
    第十一条  传达贯彻本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精神和决定。
    第十二条  部署安排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检查、交流、总结各部门工作。
    第十四条  对审判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进行学习培训。

    第十五条  建立签到制度,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全院学习的,必须向政治部请假。
    第十六条  学习要做到“六有”,即有计划、有主题、有学习材料、有集体学习记录、有个人学习笔记、有学习考勤登记。
    第十七条  各庭室应建立学习讨论记录簿,做好每次学习讨论记录,年终交政治部备查。
    第十八条  将学习纳入目标考核管理,由政治部负责检查考核和验收。
    第十九条  考核实行定期和随时通报制。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院党组,由政治部负责实施。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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