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岁时就当上食品公司下属分店店长,本应为公司谋利益,但是却利用手中权力套取公司财产或以不入账的方式占有公司财产,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结果不仅丢了好工作,还要入刑。2014年8月20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法院对这起职务侵占罪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继续追缴被告人程某犯罪所得,返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人程某从小能吃苦,也很能干。20岁时一次偶然机会进入了大庆市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当营业员,由于能说会道,再加上勤快,很快做出了出色的业绩,并因此得到了公司领导的赏识。2年后,被告人程某被提拔为该食品公司下属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店当店长。在分店当店长期间,即在2013年5月6日至同年9月17日期间,其利用担任店长的职务之机,将卢某等245名顾客会员卡中的小额资金转移至其私自办理的九张会员卡中,出售货物时收取现款,然后再用这九张卡内进行抵冲,把现款占为己有。九张卡共计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79722.7元,其中套现人民币79100.2元。同年10月24日至2014年3月16日期间,其还利用担任店长职务之机,在出售食品后不予电脑入账,直接将货款占为己有,共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66483.8元。后因在公司核算过程中被领导发现而案发。
综上所述,被告人程某侵占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46206.5元,已套现人民币145584元。案发时,被告人程某已返还被害单位侵占款人民币57996元及用赃款购买的苹果手机一部。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身为食品公司销售分店店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其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部分赃款已返还被害单位,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上述情况,并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故法院作出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的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