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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浩信用卡诈骗案

——信用卡诈骗罪的形式

发布时间:2014-08-29 09:08:20


    关键词

    信用卡   诈骗   恶意透支

    裁判要点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行为的认定以及对被告人成立自首、适用缓刑的情况。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

    案件索引

    一审: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

    13)庆高新刑初字第49号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26日,被告人张浩向大庆市光大银行信用卡部申办了一张可透支信用卡,随后被告人张浩多次持该卡恶意透支,截止到2012年6月15日,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1932.45元。经发卡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拒不还款。案发后,张浩将欠款本息共计14500元人民币返还大庆市光大银行信用卡部。被告人张浩于2012年12月27日到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投案自首。

    裁判理由

    被告人张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且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张浩成立自首,且透支款已偿还发卡行,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浩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

    案例注解

    所谓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正确认定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在客观表现上虽然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为人是为了先用后还,届时将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后者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因此在行为上必然表现出千方百计地逃避有关部门的催款,甚至采取潜逃的方法躲避债务。其中,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为人民币10 000元,即恶意透支达到10 000元,超过两次催交仍不偿还,即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将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张浩透支金额达到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且在发卡行催缴两次以上后依然不予还款,其具有主观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信用卡诈骗中的“恶意透支”,但其在案发后能积极偿还欠款,未给国家和企业造成过大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判处缓刑。

    (第一审法院独任审判员:贾李强

    编写人: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贾李强

    审稿人: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沈洪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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