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保证法院工作人员清正廉洁、秉公办案、严肃执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由纪检部门受理人民群众对法院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反映,以及审判人员、工作人员对举报控告的申诉。
第三条 信访举报范围:
(一)违反本单位廉政纠风制度的;
(二)违反审判纪律的;
(三)利用职权办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的;
(四)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五)徇私枉法泄漏审判工作秘密的;
(六)接受当事人吃请、送钱、送物或公款支付的娱乐性活动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借口托当事人为自己和亲友谋取私利的;
(八)滥用职权,对当事人态度粗暴,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
(九)由于办案不规范或工作方法不对头,造成工作重大失误的;
(十)其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四条 纪检部门建立来信来访登记制度,查处要有详细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第五条 凡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核实,处理结果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下达。
对一般问题由纪检部门提出拟办意见,由主管院长审定,重大问题由院党组审定。
第六条 对匿名信要具体分析:对没有事实根据凭空捏造,或乱扣帽子的不予处理;对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转交被揭发人的直接领导处理;对揭发重大问题或有重要线索的,送主管院长审批。
第七条 既要严格要求干警遵纪守法,又要保护干警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诬告陷害法院工作人员的举报人,要视其情节处理。情节一般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向诬告者所在单位提出司法建议,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