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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缓刑的适用问题

——路福军犯危险驾驶案

发布时间:2014-08-22 08:52:55


    关键词

    危险驾驶  拘役  缓刑

    裁判要点

    本案的焦点是关于醉酒驾驶被判拘役适用缓刑的问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案件索引

    一审: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庆高新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26日1时30分许,被告人路福军与其孩子的辅导老师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义耕的一个烧烤店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EU5095的起亚赛拉图汽车回到大庆高新区新花园小区。回到小区后,路福军趴在方向盘的喇叭上睡着,这时小区内的一名男子因喇叭响干扰到了其休息,与路福军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在一起,后这名男子感觉路福军身上有酒味,遂报警。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路福军有酒后驾车嫌疑,将路福军带至公安机关。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告人路福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5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路福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案例注解

    缓刑是一种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放在社会上改造的刑罚制度。它被西方学者誉为短期自由刑替代措施的最佳代表。缓刑制度创设的目的旨在使缓刑犯在某种社会组织或机构的帮助教育下,不关押即得到改造,从而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

    十一、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十二、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醉驾处刑并未排除在适用缓刑之外。所以,符合上述条件,包括醉驾在内,可以或应当宣告缓刑。

    本案中被告人路福军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路福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编写人: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庭  孙康凯

    审稿人: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沈洪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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