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该条的意义在于首次明文规定裁判文书公开制度,这对新时期下人民法院深入落实审判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公信等方面带来积极而深刻的影响。因此,学习和探讨新民诉法在民事裁判文书方面的最新规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事裁判文书公开问题概述
(一)民事裁判文书公开的概念及内涵
民事裁判文书,指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解决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民事裁判文书公开则是指法院通过一定的途径将自己所作出的各类民事法律文书向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公开。包括裁判结果的公开,也包括裁判理由的公开。
(二)民事裁判文书公开的价值
可以说,裁判文书公开是落实审判公开的一种具体体现,为此具有着审判公开一样的功能价值。在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司法期待日益高涨的今天,落实裁判文书公开是满足人民群众诉求,在程序和实体上都具有显著的现实价值。
1、可以促进审判公正的实现
公开作为公正的一种实现的路径,正所谓“正义必须通过看得见的方式才能实现”。裁判文书作为审判过程的一种真实记录,通过裁判文书的公布,能够实现人民群众对法院判决的及时监督。一方面,可以形成促进法院提升审判质量和制作好裁判文书的动力;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当事人及社会大众心安理得,消除疑虑。
2、可以促进司法公信的实现
裁判文书作为人民法院以各种证据材料为基础,在法律的规定下所形成的对案件事实的一种客观判断,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各个利益主体会围绕案件事实提出纷繁的事实、理由和诉求,为此,法院判决所综合考虑的事实往往会更趋丰满。而在现实的大多数情况下,社会公众对于案情的了解往往是支离破碎的状况,难免会因道听途说而停留在对事情真相的“轮廓性描述”的阶段上,甚至与案情本身相左。公众往往只会根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形式性要素是否合法来作为法院判决是否公正的依据,包括是否回避、是否公开审判等等要素。所以在此情况下,判决文书作为法院判决的形式性要素最直接的表达,当及时予以公开,以引导社会大众舆论,增强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二、民事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
民事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包括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哪些类型的民事裁判文书可以公开;二是某些特定类型的民事裁判文书中的哪些内容可以公开。
(一) 可公开裁判文书的类型
在民事裁判文书的公开类型方面,采取的是“以全部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可以看到,公开裁判文书的本意在于让人民群众方便并参与到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这是由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和参与权所决定的。但是,有规则就有例外,司法公开是对每一个案件审理的大的原则性追求,而非某些案件的追求。公开裁判文书也必须根据情况加以灵活处置,从而完成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知情的初衷。
1、调解书不公开
调解书只是把当事人已经和解的内容加以司法的固化,没有法官通过法庭而 独立地完成自由心证的过程,自然也就缺乏法律的相关判断内容,调解书公开就失去了相应的价值。同时,需看到的是,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作出让步进行调解的初衷就是为了不扩大影响,有的当事人作出让步的行为会对社会公众产生误导,所以从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角度考虑,调解书不必公开。
2、可公开的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公开裁判文书的目的在于满足人民群众对事实真相了解的司法诉求和促进司法的公正公信。为此,所公布的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如若裁判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就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状态,如存在改判、重审等其他可能。如果提前披露,特别是在未生效的判决文书与正式生效的裁判文书存在差异的情况下,相关当事人回因提前获取信息而加以利用,这将会严重影响到整个案件的后续审理、执行及司法的严谨和权威。
(二)可公开裁判文书的内容
在民事裁判文书的内容公开方面,应当以完整公开为原则,以部分公开为例外。也即裁判文书必须是保持统一、全面、规范的法律文本加以公开,而不是支离破碎,存在随意裁剪的文书。该条规定包含了下述几层含义:一是民事案件的全部应该保密的,该案的裁判文书可以不公开;二是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只有部分内容需要保密的,如果该案件的裁判文书公开不会影响该部分的保密,对该部分则可以不予公开;三是民事裁判文书所包含的个人信息可以不公开。
民事裁判文书的公开要区别于审理过程中的公开又要区别判决的公开宣告,凡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一律公开;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则裁判文书一律不公开。同时要知道,在保护知情权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正确把握平衡的尺度,需要从案件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方面加以综合考虑。
三、民事裁判文书公开的路径
(一)民事裁判文书公开的条件
民事裁判文书公开是一项严谨的系统工程。要做到内容公开、形式公开,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要强化裁判文书的规范性
从严格意义上讲,裁判文书必须达到规范性要求才可对外公开,而裁判文书的规范性具体当包括下述三方面的要求:一是结构完整,法律用语严谨妥帖;二是文字规范,表达准确流畅;三是事实清楚,责任认定划分正确;四是说理透彻,法律条文引用准确。为此,审判人员当强化裁判文书的制作能力,建立健全裁判文书校核制度和差错追究机制,通过裁判文书的评查、优秀法律文书的讲评等方式,来发挥优秀裁判文书的示范作用,提高司法裁判文书公开的整体水平和质量。
2、要建立健全申请查询制度
裁判文书公开的目的在于方便人民群众的查阅,当前,各级法院大多都是将生效的裁判文书在本院的网站上予以发布,总体上讲,相对还比较闭塞。同时,裁判文书仅仅是予以笼统发布,不利于当事人的检索。在这方面,当予以完善,从而为裁判文书的公开创造相配套的条件。
3、完善对公开的裁判文书中个人信息的保护
裁判文书中有大量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的公开可能会给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带来损害,是依法不能公开或者不宜公开的。裁判文书的公开必须十分重视这一点,要妥善处理好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当事人的隐私权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要对相关当事人的隐私及个人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以保护好其个人资料不被不当披露,避免个人信息不被不法使用。尤其是涉及当事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证人的相关信息等,要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同时,人民法院在送达当事人裁判文书时,应告知当事人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事宜,以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如果明确请示不要公布的,应当书面写出意见。人民法院经审核后,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不予以公布。
(二)民事裁判文书公开的途径
民事裁判公开的途径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将民事裁判文书公示于社会公众。结合我国法学理论的探索和近些年来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的实践,民事裁判文书的公开,除了在公开宣判以外,主要是通过下述的途径加以实现:
1、通过法院网进行公开
作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最重要渠道,通过人民法院网进行公开,不仅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还加强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形成的便捷监督,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推进审判工作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直接表现。
2、通过公共媒体进行公开
作为群众关注度极高的公共媒体,包括报纸、杂志及电视,也是作为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重要渠道。及时将相关的典型案例,通过调研的形式,形成意见,对推动司法审判实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做好法制宣传,规范民间市场秩序、预防犯罪等方面都起到积极的作用。
3、通过法院的机关刊物公开
通过法院的机关刊物将裁判文书进行公开,也是裁判文书公开的的主要渠道,除了推进法院审判的公开以外,对于提升法院的知名度,发挥良好的法制宣传作用都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