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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统计分析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4-08-18 09:49:32


    司法统计分析是统计分析中的一种,司法统计分析的数量性的意义在于,以反映事物主要是案件内部量的规定性的统计数字为基础,从定性与定量分析出发,运用统计的数量研究方法,研究事物的现象、本质、规律和发展趋势,并以统计分析这一特有的文体予以恰当的表达。反映近一段时期或某一段时期案件的流程变化,更直观科学的把握案件的动态。

    在我国,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有着非常重要的辅助作用,是正确认识法院工作和现实科学管理的重要工具,同时法院的司法统计数据结果也直接反映出法院工作所取得的成效。

    我国法院系统现行的司法统计分析制度是采用每月统计,逐级上报的方法,能过不断的更新和完善统计方法和手段,现行的司法统计分析流程已经十分成熟。但是,在人为的操作过程中,仍出现了一些数据不够精准,数据丢失等问题,通过大量调研及工作中的经验总结,发现现行的司法统计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在司法统计工作流程存在的问题

    一是一些指标设置的不够科学。并非现行的所有统指标都能准确反映审判工作,有些指标在基层院统计起来十分困难,比如执行案件的标的到位率。执行案件在执行到位的金额包括标和迟延履行金两部分,而有时达成和解的情况,执行到位金额还要少于标的本身,这样执行标的到位率并不能真正的反映执行工作的成效。还有一些指标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如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2007]566号《关于调整有关指标填报口径的通知》第二条第1款“‘告诉’,本表中专指信访告诉,符合立案条件并已立案的不在此指标中反映。”这里的“告诉”到底包括哪些信访告诉还是解释不清楚,应该在文件中再解释具体一些,便于司法统计人员操作,否则,由司法统计人员自己去理解就会出现填报不规范,影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二是两级法院将结果进行评比通报,直接导致采集数据不真实。高院和中院两级法院会每月将各指标时行排名通报,使得基层院过份追求排名结果而虚报数据的情况,将原本没有结案的案件提前报结案,再在年底集中突出结案,也有将调解结案数虚报以追求调解率高等情况,同时也存在很多法院在上报数据时都是将正向的指标值报的虚高,而对于负面指标值则报的很少甚至报零或者不报,这样不完整的信息,直接影响了统计数据的准确度,使得最终的司法统计结果无法真正反映审判工作。

    三是电脑统计程序还有待完善。现在在使用的法综表统计程度一方面操作还较为复杂,另一方面有些程度还无法操作,如在录法综表刑事方面的信息时没有检索功能,使录入工作十分繁琐。

    二、在基层法院统计工作时存在的问题

    一是统计工作人员专业性不强。通过走访调研发现,很多基层院在采集数时,能够配备专业人员,但同时也存在一些法院没有专业人员统计数据。而且即使是有专业人员也无法达到定期接受专业培训而使统计工作的无法规范。至于各庭室向本院报送数据时则多是内勤或书记员兼采集数据,使得人员的流动性较大,更换频繁,在交接工作中和以后的工作衔接上会出现漏洞。

    二是设备方面的不足。司法统计工作对于数据统计工作工具要求较高,随着软件和程序的不断升级,要求各院所配备的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也要不断更新以适应软件和程序的要求。同时,做司法统计的电脑是专用电脑,不允许上网,但还存在电脑中毒致使数据出错或丢失的情况。出现此情况,统计人员除重新填写外,还要对电脑生成的报表数据重新进行一次手工核对,这无疑增加了统计工作的复杂程度,耗时又费力。虽然现在运行的《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经过了多次软件升级,能较好地适应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但仍避免不了携带病毒的存储介质如U盘交叉使用时带来的安全隐患。

    三是重视程度不够。有些人认为司法统计工作只是法院工作中微不足道的一部分,司法统计工作就是简单的数字加减法,不外乎找几个数字报个表格,轻轻松松,可有可无。而不知道司法统计工作是一项枯燥的,但又不得不做好的工作,不仅包含了统计学、逻辑学的基本原理,还包含许多的法律知道。由于思想上认识不到位,存在重视审判业务工作轻视统计的现象。认为工作是干出来的,不是统计出来的,只要把审判质量和效率抓上去了,司法统计即便不十分精确也无关大局,把数据报上去不出问题就可以。部门领导有时对本部门统计人员的报表工作不闻不问,对本部门统计数据是否准确,统计人员是否按时报表心中无数,统计数据出现错误时,则敷衍塞责。由于对司法统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使这项工作的开展产生被动,造成司法统计员开展工作困难大。

    四是统计的数据在准确度方面还有瑕疵。多方面因素制约了目前报表准确性。在填报过程中,手工填报使案件的归纳随意性较大,有时会对立案案由不准确把撑,一些案件不知归纳为哪一个案由的情况下,随便选、任意填现象屡有发生,有的干脆填在“其他”栏。容易导致统计数据失真。同时,收案中的不确定因素。如当事人提出了回避申请,案件从一个业务庭而流转到另一个业务庭等情况。从司法统计的角度而言,庭室之间的统计沟通障碍将可能导致案件重复统计。

    网络版的司法统计是建立在法院信息系统之上的,统计数字需要提取的案件信息来源于立案、审判、执行、查卷、归档各个环节。哪一个环节录入的不到位,就会对于司法统计的准确性产生影响。

    五是自查工作不够到位。按照规范,各院各季度应对自身的司法统计工作进行自查整改,但是由于重视不够、工作业务量大等诸多原因,使得自查工作开展不够彻底,对于自查出的问题上报时避重就轻,对于查摆出的问题解决起来也只是走过场,自查工作根本发挥不到有效的作用,也就使得司法统计数据采集上得不到有效的重视。

    三、针对司法统计工作所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1、完善司法统计系统流程。与上级法院和司法统计软件的制作者及时反馈意见,尽快对软件作出更新,加快更新频率,封补软件的漏洞和不足,及时添加我们需要的功能。比如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统计指标,表格之间核对关系的全面建立等,使统计系统更为科学合理。

    2、加强硬件设备的投入。司法统计工作计算机化,网络化,是司法统计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三级网逐步连接,上下级法院间可以更好的沟通和协调,减少报表中间环节,以减少工作量和误差。与此同时就要加大对硬件设备的设入,一方面适应不断升级的网络程序,一方面可以保证数据的保存完整。

    3、切实增强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一方面是要抓好岗前培训。各级法院要严格司法统计员岗前培训制度。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各种方式组织好司法统计员的在岗培训。上级法院应当做好下级法院司法统计员的知识更新和学习培训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集中培训的方式,有计划地搞好下级法院司法统计员的培训学习和组织交流活动。

    4、要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理念。司法统计数据是要切实反映当前的审判工作,如果只是片面的追求排名结果,虚报数据则大大地降低了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各院应积转变态度,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使司法统计数据切实为审判工作服务。

责任编辑:米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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