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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

——赵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发布时间:2014-08-13 10:04:51


关键词

转移赃物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确定被告人赵亮构成的是盗窃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案件索引

一审: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庆高新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6日5时许,被告人赵亮伙同刘涛(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银灰色现代伊兰特轿车,准备至明水县销售盗窃所得原油。车行至大庆高新区安萨路段时,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民警当场查获,共缴获袋装原油0.94吨(价值人民币4650.84元)。赃物原油已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单位。被告人赵亮于2013年3月26日6时许被抓获。

裁判结果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案例注解

在本案中,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如何确定被告人赵亮构成的是盗窃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本案被告人赵亮的供述及其它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具有盗窃的主观故意,也无法证实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盗窃原油的行为。在相关的证据中也可以看出被告人赵亮拉运原油的行为属于拉运、转移赃物,而无论事实是其受人雇佣进行拉运、转移,还是与人合伙拉运、转移赃物,因原油有其特殊性,被告人也无证据证实其原油来源的合法性,故其客观行为均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也就是说被告人赵亮在主观意识上是明知原油是偷来的仍然予以转移,因此被告人赵亮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客观上实施拉运赃物的行为,赵亮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完全可以预知其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仍然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其的行为已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编写人: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庭  贾李强  

审稿人: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沈洪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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