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 )庆高新执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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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 年 月 日立案执行的
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 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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