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庆高新执字第106号
刘仁忠、大庆市隆士吉玻璃有限公司: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庆高新商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全威申请执行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法官姓名:孙利民
联系方式:15645909595
邮寄样报地址:大庆龙凤区进出口基地大庆高新区法院执行局
来款方式:邮局汇款
汇款单号:14103221652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