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庆高新执字第120-248号
大庆市毅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昊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庆高新民初字第705-9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孟庆华等申请执行你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法官姓名:魏林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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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样报地址:大庆龙凤区进出口基地大庆高新区法院执行局
来款方式:邮局汇款
汇款单号:14103275353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