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实现法院公文处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院机关公文处理(不含诉讼文书)是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指导和商洽工作,请示问题,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处理公文必须规范、准确、及时、保守国家秘密。
第三条 本院的公文处理主要有:议案、报告、决定、决议、规定、公告、通知、通报、批复、请示、函、会议纪要等十三种,使用的范围和要求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公文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四条 本院公文处理主要形式及使用范围:
(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件》主要用于发布重要的决定、决议、议案、规定、通报、通知(适用于印发、批转或转发文件)、会议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等。
(二)《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党组文件》主要用于党组发布的决议、决定、通知、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等。
第五条 本院的公文处理工作由办公室主管,接受上级法院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本院办公室设立文书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本院办公室主要管理、审核以《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件》、《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形式发出的文件,并办理这些公文的归档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以法院名义草拟的公文必须送办公室审核后,由院领导签发。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办公内容、文种使用、公文格式、公文编号、公文密级、缓急程度等是否符合规定。未经办公室主任审签的公文,文印室不得打印。经院领导批示,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负责催办查办,并将情况向院领导报告。
第九条 本院各部门之间的相互行文,各部门与其他机关业务的行文,一般使用本院信版头,自行归档。几个部门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底稿随主办机关文件归档。
第十条 法院有关案件的审理报告、请示报告、决定、批复等,不属于行政公文,用《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形式印制,按诉讼文书材料管理、归档。
第十一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代码、份号、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缓急程序、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发送单位和时间、份数等部分组成。
第十二条 草拟公文要求:
(一)符号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
(二)情况真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行文规范。文字简练。书写工整,标点准确。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时间应根据公文内容写明具体年、月、日,年号应写全称。
(四)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六)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用字号,并加括号。
(七)需要使用简称的,第一次应写明全称,并在括号内注明简称。
第十三条 草拟和审批公文,必须使用钢笔或毛笔,所用原本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十四条 公文应根据内容和形式标引主题词,按内容、文种,“先内容后形式,先主要后次要”的顺序标引。一件公文最多不能超过七个主题词。
(一)根据公文内容的主题,选择一个主题,标在一组主题词的首位。
(二)根据公文的具体内容,选择一直五个主题词,标在一组主题词的中间。
(三)根据公文的种类,选择一个主题词,标在一组主题词的末尾。
第十五条 公文办理分收文和发文。收文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分发、注办、拨办、批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发文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缮印、用印、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十六条 办理收文由办公室文书根据公文内容的性质,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送院领导批阅,或直接交业务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提出办理期限。
第十七条 文书打印应根据缓急程序予以安排,凡经办公室打印的公文,文印时间一般不超过三日,需发出的公文须在打印完毕后二日内发出。
第十八条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人民法院行政公文立卷归档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