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出台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有哪些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月9日进行了权威解读。
严惩严重刑事犯罪
孙军工指出,意见继续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强调对严重刑事犯罪予以严厉打击。
意见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故意杀人、抢劫、重大盗窃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毒害群众健康的犯罪,要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
“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孙军工说。
严惩各类职务犯罪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黑恶势力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制售伪劣食品药品所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此外,要依法严惩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等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以及发生在经济社会建设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严重商业贿赂犯罪等。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或者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等拒不认罪、悔罪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明确何为“从严”情形
孙军工说,意见在明确严惩的对象和范围的同时,明确了应当从“严”的情况。如强调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即使被告人犯罪所得数额不大,也应依法从严惩处。
对于职务犯罪适用缓刑的问题,意见规定,要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标准与减轻处罚的幅度,严格控制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范围,切实规范职务犯罪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
未成年犯罪惩罚为辅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意见明确,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对于偶尔盗窃、抢夺、诈骗,数额刚达到较大的标准,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孙军工说。
琐事所致犯罪酌情从宽
意见还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赔偿并悔罪的酌情从宽
对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能否酌情从宽处罚,意见予以了肯定。
“意见明确,上述情形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孙军工说,意见也规定了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规定哪些属于“从宽”
孙军工说,意见较为全面地规定了“从宽”处罚的情形以及如何正确把握从宽情节。明确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或者被告人具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意见还指出,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