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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台一女协警挪用公款近250万被判刑4年

发布时间:2014-07-09 10:07:34


    浙江天台一女协警挪用公款近250万被判刑4年

    浙江天台县公安局女协警林玉萍利用职务便利,5年间挪用交通事故委托代付款等公款近250万元,用于消费及炒股票、炒黄金等。日前,天台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经查,2005年林玉萍开始担任天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内勤,主要负责收取和支付交通事故当事人缴纳的委托代付款并做账。2009年,林玉萍开始将有些当事人现金交付的委托代付款直接据为己有,此外还通过收款后不入账的方式挪用委托代付款,挪用所得主要用于日常挥霍,以及炒股票、炒黄金等。

    2012年底,林玉萍发现委托代付款的备用金专用账户里的钱已经所剩无几,于是不敢再继续挪用。2014年,她被调到新岗位工作,意识到挪用公款的事情再也瞒不住了,她在变卖自己名下的两间民房并还清银行抵押贷款之后,向交警大队归还了69万元。因剩余款项已没有能力归还,林玉萍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审计,她期间共挪用公款近250万元。

    经查,林玉萍利用委托代付款、付款凭证的开具和款项的收取没有实行明确分离,同时利用监管上的漏洞,在财务审计查账过程中伪造账目,在5年间侥幸逃过多次审计监察直至案发。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玉萍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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