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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未成年人受害担责不低于40%

发布时间:2012-06-28 11:24:28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规定监护人及受害人有过错的,应按照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无论何种情形,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都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或者百分之四十。

    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铁路运输人身损害事故受害人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尤其是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处理难度相对要大得多。未成年人认识和避免危险、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又比较低,铁路运输企业即使设置了完备的警示标志、信号,也可能对未成年人不起任何作用,可以说是防不胜防。并且,在这类案件中通常也的确存在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的问题。

    司法解释倾向于保护未成年受害人,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指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也要承担不低于百分之五十或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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