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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15 14:41:56


    为保证党风廉政制度的有效实施,预防和遏制腐败发生,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坚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制度。
(一)坚持在党组统一领导下,党政领导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全院干警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谁主管,谁负责,逐级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定期检查,认真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二、责任内容和要求
(一)党组及党组成员的责任
1、党组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负全面领导责任;
2、党组书记、院长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各庭、室、局、队主要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党组成员根据党组的分工,对分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党组的责任内容
1、认真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批示和部署,结合本院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提出具体要求,抓好落实;
2、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审判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3、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有计划地组织干警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规章制度,抓好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警示教育,定期分析研究本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做到廉政建设常抓不懈;
4、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重点抓好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5、严格民主生活会和谈话制度,自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模范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纪律,教育管理好身边的工作人员和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属,不以权谋私,不利用职权和影响为亲朋好友打招呼。
(三)党支部及各部门领导干部的职责
1、党支部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2、支部书记和各部门正职领导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部门副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部门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党支部及各部门领导干部的职责内容
1、根据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根据本部门干警的思想和廉政情况,有针对性地抓好廉政警示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
3、坚持每月分析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了解和掌握本部门人员的思想动态和廉政纪律状况,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发现不良倾向和不正常苗头,要敢抓、敢管,动真格,不护短;
4、在审判工作中发现违法违纪线索,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积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5、各部门领导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纪律。不以权谋私,不为配偶、子女、亲属代理案件提供方便,对涉及亲友的案件应主动回避。不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托关系,不干扰案件正常审理。
(五)纪检组的责任内容
根据上级的要求和院党组的部署,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院党风廉政建设实施计划,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党风廉政教育,组织检查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做好邀请监督员工作,进一步加强法院的外部监督。
(六)政治部的责任内容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院法官和其他干部及工作人员选拔、任用、考核、交流、培训等方面的廉政规范;把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岗位目标管理考评中;抓好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重大事项报告等有关廉政建设制度的落实;严格领导干部出国(境)的审批和管理制度。
(七)党支部的职责内容
根据院党组的统一部署,抓好本院党员的党风廉政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定期检查党员廉政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党员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认真查处,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组织处理工作。按党章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组织监督。
(八)办公室财务装备工作的责任内容
负责“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贯彻落实,严格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中央关于制止奢侈浪费的八项规定,管理和监督会议开支、招待费用、车辆装备购置、通讯费用限额报销等经费使用情况;落实上级关于公务用车和干部住房的有关规定;注意发现并纠正违反财经纪律方面的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考核和督查
(一)党组及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由中院和高新区纪检委组织实施。
(二)各庭、室、局、队党支部及领导成员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考核,由院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具体工作由纪检组负责落实。
(三)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考核与领导干部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相结合。考核结果纳入院目标管理考评体系。
(四)领导干部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向组织报告。
(五)各级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向被考核人反馈,发现问题应及时提醒纠正。
四、责任追究
(一)领导干部违反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应按规定追究责任。情节较轻者,视情节给予警戒谈话,或责令检查,或扣发奖金、取消评优选先资格等;情节较重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责任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1、不认真执行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指定和决定,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研究、部署、检查不落实的;
2、对职责范围内廉政方面所发生的问题隐瞒不报、袒护包庇,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和认真查处的;
3、对分管部门管理不严,对发生的问题长期失察,后果较严重的。
(三)追究责任,应实事求是,依据事实和造成的后果确定责任,并注意听取被追究责任人的申辩。
(四)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责任人能主动揭露,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及时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追究工作,由纪检组、政治部、党支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分别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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