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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高新区法院涉诉信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7-01 10:19:52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涉诉信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判作风建设,严肃审判工作纪律,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确保司法公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部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确保本办法的顺利实施,特成立高新区法院涉诉信访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长:何文平

  员:齐德力  武保国  白景权  沈洪庆 

周兴佳  李宝全  黄重阳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督办落实、综合协调、信息传达、情况反馈等日常工作。

  任:武保国

副主任:黄重阳

  员:梁忠发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分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扣发绩效奖金;

(四)通报批评

(五)离岗培训;

(六)调离审判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降级(降低行政级别);

(九)撤(免)职;

(十)党纪、政纪处分;

(十一)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责任追究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受到第(一)至(九)项责任追究的人员,在当年的目标管理考评中,不得被评为优秀,连续两次受到责任追究的,不得被评为称职;受到第(十)项责任追究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提拔、晋职、晋级。

部门干警受到第(五)至(十一)项责任追究的,所在部门在当年的目标管理考评中不得被评为先进。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内容

第六条  对因下列事项提起的申诉(投诉),经审查属实的,应当确定为有理申诉(投诉),由此引发的信访行为,应认定为有理信访: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三)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六)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七)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九)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一)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十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十三)应当认定为有理申诉(投诉)、信访的其它情况。

对于属有理申诉(投诉)、信访的案件,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做出如下处理:年度内被有理申诉(投诉)、信访一次的,视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扣发绩效奖金、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比较严重,或年度内被有理申诉(投诉)、信访三次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况给予停职检查、降级、撤(免)职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年度内被有理申诉(投诉)、信访五次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视情况对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扣发绩效奖金、离岗培训等处理。

第七条  对于程序公正、实体合法的无瑕疵案件,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投诉)应认定为无理申诉(投诉),由此引发的信访行为应认定为无理信访,主审人(主办人)、合议庭成员及所在部门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由于对有理申诉(投诉)的案件处理不当,或有证据证实对无理申诉(投诉)的案件释法解疑、调处化解等工作做得不到位,导致信访案件发生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内容对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扣发绩效奖金、离岗培训、调离审判岗位、停职检查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视情况给予降级、撤(免)职和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未按规定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二)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

(三)扣压、隐瞒、销毁信访材料,或者违反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交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部门的;

(四)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信访事项,因推诿、敷衍、拖延而未能办结的;

(六)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事项未予支持的;

(七)执法不文明,作风粗暴,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的;

(八)打击报复或者非法拘禁、迫害信访人的;

(九)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信访人或者有关人员贿赂的;

(十)其它依职权应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扣发绩效奖金、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审判岗位、停职检查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视情况给予降级、撤(免)职和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群众来访,无正当理由不出面接待、不及时协调处理,致使群众冲击、围堵、滞留机关,堵塞交通,越级上访,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

(二)将来访群众劝返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给予答复或者拒不执行、拖延执行信访处理意见,致使群众越级上访,或者造成恶劣影响;

(三)对重大信访事项,不认真接待处理或者错误处理,导致矛盾激化,发生异常信访行为或者越级上访,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

(四)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拒不处理,对上级关于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拒不执行,或者对上级要求限期上报查处情况的重要信访事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上报结果的;

(五)信访事项涉及本部门,不配合、不支持其他部门的处理,致使发生异常信访行为或者越级上访,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

(六)其它经领导小组决定应作出上述处理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当事人赴市、到省、进京的有理上访,情节轻微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扣发绩效奖金、通报批评、离岗培训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审判岗位、停职检查、降级、撤(免)职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人员受到前款所列处分的部门,取消年度部门及部门全体人员晋职晋升、评先选优资格。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涉诉信访责任追究工作的基本流程如下:

(一)受理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上级转办、交办,领导批办,群众来电、来信、来人举报等各种渠道产生的涉诉信访案件以及认为有必要受理的特殊的申诉(投诉)案件。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并公开专门的邮箱、信箱、电话、接待室等,并指定人员专门负责接待和受理上述各类案件,建立健全涉诉信访责任追究工作档案。

申诉(投诉)案件,原则上由立案庭直接受理和解决,情况复杂的,在报请院长批准后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处理。

(二)调查核实。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案件的性质特点,于立案之日起2日内指派政治部、监察室、立案庭等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案件调查的全程进行实时监督,必要时可自行直接进行调查核实。

负责案件调查核实的部门应于收到任务之日起7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可向领导小组组长申请延期,但只能延期一次,且最长延期时间自得到批准之日起不能超过7日。

(三)事实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调查核实后的情况形成专题汇报材料,附相关佐证,一并报领导小组例会讨论。

(四)讨论决定。对于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案卷材料,领导小组应于收到材料当日起3日内组织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进行讨论,并应于会议结束后2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对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的部门和人员,领导小组应依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办理。对涉及降级、撤(免)职、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理决定的,将依法报经党委、人大、组织(人事)等相关机构批准后实施。

(五)结果公示。领导小组在出台相关处理意见后,应于作出决定之日起 3日内在院内公布;对不应承担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应当自提出处理意见的当日公开宣布调查结果,澄清事实。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被追究责任的人员,有权获知责任追究的事实和依据,有权按照党政纪律处理的规定,进行陈述、申辩、申诉和要求复核。在此过程中,领导小组应当充分保障被追究责任人员的上述权利。

第十四条  对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陷、诋毁法院和法院工作人员名誉的无理信访、缠访、闹访的人员,将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司法手段加以控制,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希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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