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公务车辆的服务保障作用,全面提升法院工作质效,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配、降耗增效、安全有序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务车辆,包括院内各庭、局、室、队用财政资金购买的机动车辆。
对院领导配备的公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保持原有方式不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出台后,院内公务车辆的使用权统一由办公室行使。
办公室下设公务车辆管理组(以下简称车管组),负责对车辆进行集中调配和管理。车管组设组长一名,调度员一名,行管员一名,车队队长一名,驾驶员(协送员)若干名,成员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车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主持车管组的全面工作,对办公室主任负责;
(二)负责协调处理全院公务车辆调配、管理和使用过程中遇到的突发情况和疑难问题,并及时报告;
(三)负责召集组务会议,总结经验,分析不足,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在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报院领导审阅;
(四)负责对组内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全面强化工作人员的服务保障意识,确保公务车辆合理调配、严格管理、安全使用,推动院内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五)负责对组内工作人员提交的工作请示和情况报告进行决定;
(六)负责对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提出的延时使用、更改线路、维修保养等,事项进行审批;
(七)负责对院内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市区外公务燃油等相关费用的票据在核销前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八)调度员不在岗时,代行调度员的全部职责;
(九)受理市区外公务用车的申请并报经院长进行审批后,相关资料交调度员备案;
(十)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调度员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受理相关部门提交的市内公务用车申请,对审核通过的,按照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统筹调配车辆,做好车辆调配工作台帐;
(二)对派出车辆进行实时跟踪监控,对违规操作的迅速责令纠正,遇突发情况和疑难问题及时向车管组组长汇报;
(三)负责制定并严格执行驾驶员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全院车辆的常规管理工作,健全完善车辆管理档案,推动实现良好的车辆运行秩序;
(五)在出现驾驶员不足的情况时,临时指定用车部门有驾驶资格、技术成熟的人员驾驶;
(六)在出现备用车辆不足的情况时,及时通过车管组组长协调落实车辆;
(七)每月对各部门的用车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形成报告分别交车管组组长、办公室主任和院长审阅;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行管员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协助车管组组长,对调度员、车队队长、驾驶员(协送员)的工作及车辆调配、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二)负责对市外公务用车燃油费、过桥费、食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建立工作台帐,保存好相关单据,每月按时经逐级审批后核销;
(三)负责对车辆维修保养票据进行核实并上报;
(四)负责按时对院内公务车辆进行加油;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车队队长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协助调度员做好驾驶员的教育监管工作;
(二)负责督促驾驶员对车辆做好日常检修和保养,保持车辆良好的工作状态;
(三)负责对市外公务用车燃油、过桥费、食宿费等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登记,及时报行管员备案;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驾驶员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接受调度员的任务指派和车队队长的领导,按要求全程协助院内相关部门完成公务,做好出车日志;
(二)对执行任务过程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既定程序操作或遇车辆故障等突发情况时,及时向车管组组长提出延时使用、更改线路、维修保养等相关申请,按组长指示开展工作;
(三)严格执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不准虚报、谎报、瞒报,否则后果自负;
(四)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行驶;遵守操作规程,保持良好车况;
(五)出车前、收车后要对车辆进行认真检查。同时,按要求定期对车辆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不发生安全隐患;
(六)每天对车辆进行清洁和保养,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和卫生状态;
(七)对车辆检修、保养和市外公务燃油等相关单据进行核实登记,并及时报车队队长备案;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公务用车范围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务用车范围包括:
(一)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提审、押解、执行等工作;
(二)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
(三)依法采用传唤、拘传、搜查及其他强制措施;
(四)法律文书的送达;
(五)为查明案件事实而确实需要采取的调查、勘察、取证等工作;
(六)依法强制执行;
(七)开会、学习、培训、材料报送等工作;
(八)因公出差;
(九)其它因公用车的情况。
第四章 请车程序
第十条 公务用车的请批程序如下:
(一) 填写《公务车辆使用审批单》:
用车部门要提前一天提交用车申请(特殊情况除外),由车管组统一编排用车顺序,车辆不足时,由调度员报车管组组长协调解决;
审批单中需注明事由、行驶范围、里程和往返时间等相关情况。如果是办案用车,需标明当事人或被执行人姓名、住址、案号等相关情况;
审批单原则上必须经由申请部门负责人本人签字后上报,特殊情况确需别人代签时,应注明原由。
(二)审批
市内用车申请审批权归调度员所有,特殊情况,车管组组长可代行审批后报调度员备案;市外用车申请受理权归车管组组长,由院长负责审批,并报调度员备案;
公务用车审批人在签字批准的同时,应于备注栏内标注指派的驾驶员姓名和车辆型号、车牌号等相关情况;如果驾驶员不足,则应注明指定的驾车人姓名,车辆不足时,还需注明临时协调车辆的型号和车牌号。
(三)调车
用车部门办事人员持签批后的用车审批单与指定的驾驶员取得联系,调用车辆,无《公务车辆使用申请单》不准出车。
车辆所有的证照和手续,由调度员统一妥善保管。每日出勤车辆实行“三交一封”
管理制度,即车辆的钥匙、行车证、附加费证统一封包,驾驶员出车前到调度员处领取“行车包”,返回后将“行车包”交回至调度员处封存,驾驶员不得另行持有车辆备用钥匙或私配钥匙。
(四)收车
公务办理完毕后,车辆驶回指定位置按要求存放,驾驶员按要求对车辆进行检查与维护,在签字确认后,将《公务车辆使用审批单》交回调度员备案,“行车包”一并交回;
如遇特殊情况需申请延时使用、更改线路等事项时,由驾驶员向车管组组长请批。擅自改变行车地点和路线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用车部门承担。
第十一条 节假日原则上不派车,必须用车的,需单独填写用车审批单,由院长审批,并报调度员备案。
第五章 派车原则
第十二条 车辆调度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一)重点保障审判、执行用车,当其它用车与其发生矛盾时,以审判、执行工作为主;
(二)坚持急事优先、特事特办,极特殊情况时也可先行派车,后补办手续;
(三)用车地点、路线相同或相邻的可合并派车;
(四)按照长短途里程搭配合理安排驾驶员。
第六章 车辆维修与保养
第十三条 对院内公务车辆维修保养事项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下的,由驾驶员提出,车队队长审验,行管员报批,车管组组长审核,办公室主管主任批准;;
(二)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上的,由驾驶员提出,车队队长审验,行管员报批,车管组组长审核,院长批准;
(三)院内公务车辆凡需维修的,均需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并按上述要求逐级报批,并到我院指定的修理厂修理;
修理厂将按我院出具的《车辆维修审批单》中指定部位进行修理,超出部分不予结算。车队队长对修车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确保修车质量和修车时间。
第十四条 调度员对单车维修情况要有详细记载。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厂家修车,费用自理。在外地执行任务的车辆确实需要修理的,应与车管组组长取得联系,在征得同意后方可修理。
第十五条 驾驶员应建立车辆维修保养台账,按里程或时间及时提出保养和修理建议。如因驾驶员对车辆保养不善等主观原因导致车辆发生毁损的,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维修费用。
第七章 其它费用结算
第十六条 本院公务车辆由车管组统一购置加油卡加油,并建立油料管理台账,每次都要做好单车加油记录,并由行管员和驾驶员共同签名确认。
每次加油后,加油卡统一交由车管组组长保管,院财务凭油料管理台账按时为油卡增注资金。
本市其它加油发票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市外公务用车发生的燃油费、停车费、过桥费及其它差旅费用,每月核销一次,相关票据背面必须有用车人的签名才能生效。车队队长每月2日前将上一月费用进行汇总登记后,报行管员核实,行管员于每月3日前将核实后的单据报车管组组长审核签字后,报院长批准,最终持票据到财务核销。
第十八条 驾驶员补助标准:驾驶员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无任何事故,每季度发放安全奖200元;同时,对工作态度认真负责,服从工作安排,出满勤,完成任务情况较好的驾驶员,每月按0.10元/公里的标准增加补助费。
洗车费用补助为每名驾驶员每月100元。
第八章 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 公务备用车辆按车号顺序集中停放在院门前划定的车位内。
第二十条 因私用车原则上不予安排。但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单位车辆的,必须经由院长批准后由车管小组统筹安排,相关费用由用车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全院公务用车实行微机管理。每辆公务用车配装全球GPS卫星定位系统,调度员对派出车辆全程实时监控,严禁出车时擅自改变行驶路线、绕道办私事,车辆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并在设定的时间内回院。
根据微机监控记录,对违反本院车辆管理制度的,纪检监察部门有权对车辆使用人予以通报批评、罚款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外出执行任务的车辆,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单位时,必须由驾驶员本人报请车管组组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车辆严格实行下班入库制。下班后车辆需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地,因公不能停入指定位置的车辆应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锁好方向盘和门窗,做好安全防范。不得私自将车辆乱停、乱放,特别是餐饮、娱乐场所等。
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辆交由其他人员驾驶,若因此发生事故,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驾驶员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院内明显位置设置车辆使用情况“公示栏”,公布每日车辆运行使用情况,接受全院干警监督。
第二十五条 车辆的维修和定期保养由车管组负责。车管组要加强对全院车辆的管理,按时组织对车辆进行年度审验,及时办理保险等相关手续,定期进行检修保养和油料使用情况检查,控制支出,节约开支。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必须按照行车路单行使。自觉遵守交通管理法规,在行车途中要集中精力,谨慎驾驶,注意安全。不准超速超载,不准酒后开车,否则后果自负。驾驶员如有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罚款的费用自理。
第二十七条 装有警灯、警笛车辆,在非紧急公务情况下,不得擅自使用,切实维护法院形象。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院车辆管理规定,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违章处理的,除非因驾驶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如属车辆损害保险范围,驾驶员可免除赔偿责任。违反本院车辆管理规定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损失和赔偿责任均由驾驶员承担。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车管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颁布的有关车辆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