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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

发布时间:2014-06-27 08:57:00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简易程序的审理做出了具体细致的规定,其第一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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