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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哪些民事案件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先予执行?

发布时间:2014-06-18 09:07:26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先予执行有如下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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