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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1-11-15 14:40:09


    诉讼费是国家规费,是财政部门为弥补人民法院办案经费不足,补充给人民法院的专项业务经费,为管好用好诉讼费,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对诉讼费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诉讼费收取
(一)在受理案件、非诉讼执行案件时必须按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诉讼费。
(二)为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由立案庭设专人在接待室负责计算诉讼费数额,下发交款通知书,由上级法院指定的银行收取。
(三)收取诉讼费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诉讼费票据,即四联单,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会计记账凭证,第三联为当事人报销凭证,第四联存入案卷证明已收费。法院开出的诉讼费票据要将当事人姓名、案由、案号填写清楚,票据上必须盖有诉讼费专用章和收款人的签字,否则无效。
(四)诉讼费票据统一由我院财务室凭票据准购证到区财政局统一购买。
(五)诉讼费减免缓由主管院长审批,对缓交诉讼费建立追缴制度,主管院长督办,业务庭负责催缴。诉讼费不交齐全,年度内案卷不能归档。
(六)案件审理中,原告方提出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方提出反诉的,要及时补交诉讼费。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告知当事人及时缴纳诉讼保全费用。
二、退回诉讼费的管理
(一)承办人根据案件处理结果,按照收费办法,准确计算应退诉讼费金额,使用诉讼费收费票据,并用红色复写纸以表示退费。
(二)案件承办人不准代当事人签署领款手续。
(三)案件承办人不得擅自决定退款。
(四)财会人员对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手续的退费应拒绝付款,待重新纠正后再办理,否则追究经办人员责任。
三、执行款的管理
(一)被执行人直接向人民法院交付现金或票据的,执行人员应当会同被执行人将现金或票据交执行局财务处验收,财务应当出具《执行款收据》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执行人,一份交院财务,一份存根。
(二)执行款由执行人员存入银行,并将银行出具的票据交回执行局财务处,由局财务将银行票据和《执行款收据》一并交院财务室,以备对账核实。
(三)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待案件执行完毕后,到立案庭按照《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
(四)申请执行案件立案后要求撤诉的,一般不予准许。但经法院工作后认为无法执行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退费。
(五)待执行款到户后,由各业务庭经办人员凭执行款支取单到执行局内勤办理支取。
(六)执行款支取单必须填写齐全,包括申请执行单位或个人姓名、执行款领取人、金额、案卷号等,执行款支取单由承办人填写,庭室长签字,主管院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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