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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调解过程是否应当公开?

发布时间:2014-05-28 08:52:2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9条规定,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双方当事人要求或者同意公开调解的除外。

    从事调解的机关、组织、调解员,以及负责调解事务管理的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披露调解过程的有关情况,不得在就相关案件进行的诉讼中作证,当事人不得在审判程序中将调解过程中制作的笔录、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作出的让步或者承诺、调解员或者当事人发表的任何意见或者建议等作为证据提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

    (二)法律有明确规定的;

    (三)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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