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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行人闯红灯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14-05-14 09:04:3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北京市的实施办法有更详细的规定:

    《北京市实施办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北京市实施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未走人行道或者未按照规定靠路边行走的;

    (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三)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四)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五)在道路上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六)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七)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八)通过铁路道口未按照管理人员指挥通行的;

    (九)在车行道内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的;

    (十)未被交通信号放行的行人进入路口的。

    《北京市实施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行人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二)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

    (三)乘车人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

    (四)乘车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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