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执行费用

发布时间:2014-05-14 09:02:15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收费的有关规定》第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执行费用:1、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荣军休养单位、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 2、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3、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生产经营难以为计的;4、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5、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