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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对哪些裁定可以申请复议?

发布时间:2014-05-12 08:49:04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建立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就下列执行事项作出的裁定。可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一、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阻止转让、交付的权利的;

    三、被执行人申请对国内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的。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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