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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人证明在刑事诉讼中不作为定案根据

发布时间:2014-05-08 09:51: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规定: 证人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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