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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方式

发布时间:2014-04-25 09:43:09


    (一)协商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调,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二)调解、仲裁、诉讼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其他方式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商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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