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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执业许可

发布时间:2014-04-24 09:3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第七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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