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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04-24 09:31:40


    善意取得是指动产或不动产由合法占有人基于无权处分而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取得所有权,而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的制度。所谓善意是指第三人与无权处分人在进行民事行为的当时,第三人不知对方无所有权或无处分权。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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