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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4-04-24 09:30:55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且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13条的解释》,“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正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下列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坏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坏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4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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