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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用

发布时间:2014-04-23 09:17:30


    根据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其中,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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