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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数额的,诉讼费用的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4-23 09:15:06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2、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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