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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判决赔偿精神损失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4-04-23 09:13:5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情况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可以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非法使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侵权诉讼中一并提出,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不予受理。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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