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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发布时间:2014-04-23 09:13:13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华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四)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

    (五)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纪念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

    (六)商业、金融业、邮政业和电信业的营业厅;

    (七)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室内站台;

    (八)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九)体育馆、健身馆;

    (十)健身场,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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