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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院长于大海谈新时期人民法官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

发布时间:2014-04-21 08:55:49



    新时期人民法官应该以什么样的信念、什么样的作风、什么样的形象做好新时期法院工作,结合自己对党的群众路线的学习和理解,谈一谈新时期人民法官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

    一、法官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法干警必须信仰法治,坚守法治。落实总书记的要求,法官必须崇尚法律。正如伯尔曼所言,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的遵守。法官只有具备了法律至上的理想信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理性客观的思维方式,才能始终视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忠于法律、公正办案。必须恪守公正。司法公正在群众眼中不是一个空泛的概念,而是体现在身边每一起具体案件的处理中。群众的利益与每一起具体案件紧密相连。法官必须以法治的精神、法律的思维、法律的方法,充分运用司法智慧实现个案的公正,这是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的必然要求,是“一切为了群众”的真实体现。必须博学广闻。法律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是形成法官特定职业传统的重要特征。我们必须把学习作为不懈追求,不断积累学识和经验,切实提高驾驭庭审、分析判断、逻辑思维、归纳概括、说理论证、研究总结等多种能力,善于通过居中裁判,阐明规则,宣示法律,弘扬美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法官要有为民的司法良知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法干警要坚守职业良知,执法为民。落实总书记的要求,法官必须具备人文关怀。由于每一起案件都寄托了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期盼,法官应该怀着一份悲悯和善良的情感,对当事人多一份真诚,多一份耐心,多一份细致,通过人文关怀,把法律的公正、司法的温暖传递给他们,使其消除对法律的陌生感和距离感。必须克服职业倦怠。正如医生容易对病人的痛苦“视而不见”,法官每天面对着大量形形色色的矛盾纠纷和违法犯罪行为,难免在不知不觉中产生一种职业倦怠,而这对于法官而言是绝对要不得的。我们要想方设法克服这种倦怠,始终把当事人视作自己的亲人,用真诚的服务和真心的关爱,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必须积极回应民意。法治的形成离不开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而这种信仰有赖于民意对司法的认同。因此,我们必须落实好推进司法公开、弘扬司法民主的各项部署要求,在办案过程中,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和诉求,合理引导民意,让民意有序地融入司法过程中,确保人民群众在与法官的有序互动中,持续增强对法官和法院的理解和信任。

    三、法官要有务实的工作作风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法干警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落实总书记的要求,法官必须严谨细致。司法审判工作具有高度的实践性和操作性,任何马虎轻率、主观随意、偏听偏信、言行不检,都将导致对司法公正的违背,有损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所以我们必须关注办案的每一个细节,大到实体权利的分配、小到裁判文字的校对,都要秉持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态度,最大限度地提高审判工作的精细度,避免不应有的失误。必须勤勉敬业。对法官而言,勤勉是应有之义、不言之责。我们一定要常思法官之责,常寻改革之策,常除懈怠之心,把心思凝聚到履行司法职责上,把精力集中到提高办案质效上,把工作落实到改革创新发展上,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必须履职尽责。随着我市不断加快经济和城市的转型升级,法院和法官承担的职责使命更加重大。我们要更自觉地将宪法法律的精神实质、服务大局的坚定决心、保障民生的呼声要求,融入到具体的司法服务中,始终如一地维护好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司法公信力持续稳定提高。

    四、法官要有清廉的职业操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法干警要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落实总书记的要求,法官必须厉行节制。从踏入法院的那一天起,法官就注定要比常人多一份约束,多一份节制。法官的职业特性决定了其与灯红酒绿、纸醉金迷必定水火不容。这就要求法官以强烈的职业荣誉感、使命感抵制诱惑,切实做到拒腐防变。必须保持坚韧。法官也是生活在社会中的普通人,也有七情六欲,工作中难免受到方方面面的干扰。面对过问说情,我们要坚守法律底线,善于释法说理,通过积极努力将各种负面因素转化为促进案件裁判的正能量。必须秉公用权。法官手中的审判权,归根结底是人民群众赋予的。我们要合理、合法、谨慎地行使审判权,不能掺杂任何私心、私欲和私利,始终凭借法律基本原则、政策界限和公序良俗做出公正裁决,为实现公平正义提供坚实的保障。

    群众观点是我们党最基本的政治观点,群众路线是我们党最基本的工作路线。作为一名法官、作为一名党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我们都要坚持群众路线,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牢公正、为民、务实、清廉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着力优化司法服务、践行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公正、推进司法公开、弘扬司法民主、提升司法公信,为我市加快建设宜居宜业的现代化国际化城市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摘自《黑龙江法制报》2014年4月16日第二版)

文章出处: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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