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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包括内容

发布时间:2014-04-18 14:27:19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包括: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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