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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罚款执行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4-04-18 14:24:16


    1、分离原则

    罚款的执行遵循行政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原则。

    罚款决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2、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

    当场收缴罚款是分离原则的例外,包括三种情况:

    (1)按照简易程序当场做出的数额在20元以下的罚款;

    (2)按照简易程序当场做出的(这意味着:对个人罚款数额必在50元以下,对单位罚款数额必在1000元以下)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罚款;

    (3)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的罚款。

    这类情况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当场收缴罚款:①罚款决定发生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②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③当事人提出要求,要求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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