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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4-04-18 14:11:42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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