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法院应受理的清算申请内容

发布时间:2014-04-18 11:24:4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

    问题的规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