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受理的清算申请内容
发布时间:2014-04-18 11:24:4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
问题的规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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